標題:玉寶殿茅山術符咒中心負責人,己獲高雄地方檢察署不起訴
●無染心靈,圓X軒(鴻鵠),丹禾姻,同一負責人,提告玉寶殿負責人妨害名譽案,111年4月19日,己經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還於玉寶殿負責人清白,濫訴是沒有用的。法院講求是公理。
高雄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說明如下:
一,無染心靈,圓X軒,丹禾姻,同一負責人提告玉寶殿負責人妨害名譽案,經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詳如下方附件)不是提告就是有理,可以在自己的網頁上說得嘴角生津。
二,不起訴處分書第3頁倒數第4行起清楚記載:「告訴人,,,附上台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節本作為佐証,欲營造無染心靈是經司法機關認証之店家寓意明確」。
三,無染心靈,鴻鵠(改成圓夢軒),丹禾姻負責人,所提出台中地方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內容,「復合成功案例真實一請找《法院效果認證店家》,避免被騙」等文字,並附上臺中地方檢察官不起訴書作為佐證,欲營造無染心靈是經司法機關認證之店家,寓意明確。
縱然觀卷上內容如下:
臺中地方檢察官根本就沒有認証。是自己欲在營造法院認證。自己一直還在吹噓法院認證
1,《從未肯認(無染心靈負責人)復合案例為真實》。
2,也《絕對沒有任何認證(無染心靈)復合案例成功的意思》。
3,是無染心靈負責人《之宣傳手法確實有爭議,有高度的可批判性》。
4.所以消費者們要理性多思考判斷吧。法院根本沒有《成功案例認證》之情事。
●●,很明白的指出,無染心靈所提的台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內容,,,
1,跟本《從來沒有肯認,認證(無染心靈負責人)復合案例是真實》。
2,也《絕對沒有任何認證(無染心靈負責人)復合案例成功,的意思》。
3.玉寶殿負責人主張言論其是「出於保護社會公眾,而發表上開言論」。《尚實有據》而為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及刑法第311條第3款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
4.「己清楚說明無染心靈負責人之行為《確實有值得批評》之處」,而玉寶殿負責人是「出於保護社會公眾,而發表言論」而獲不起訴。
四,不起訴處分書第4頁第5行起清楚記載:「被告於本案先後提出:一,蘋果日報報導影本。二,網站以及google廣告影本。三,一些曾求助於告訴人(無染心靈負責人)挽回感情婚姻之人line對話記錄證據。來主張其是經過查證,(文章內容,真實,有據)
五,且被告所提出之證據,涉及告訴人(無染心靈負責人)主張「雙修」、「意淫」等法,而此些與目前社會上常利用宗教及玄學等非科學尚難驗證之超自然力量為由,而藉此騙財騙色之案件方法類似,並此些證據有的是發生於109年,在告訴人提出之上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之後,足證被告確實有經過相當之查證始發表上開言論,而上開言論內容與公益有高度關聯性,是被告主張其是「出於保護社會公眾,而發表上開言論」。尚實有據,而為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及刑法第311條第3款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