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所簽立契約,要能共同遵守以下要點而確保雙方之權益,避免往後合約進行中因雙方的行為不符合約所定造成施法不能成功而有所爭議。
委託者對委任挽回感情、婚姻之事內情,得「坦誠相告,不能有所隱瞞」,一旦在施法過程中被本人(蔡老師)發現跟原先委任之事內情不符合,而有所差異(如差異太大),本人得停止施法及結束施法法壇,且不負退費之責任。
委託者委任本人協助施法,在挽救過程中,得隨時與本人或本中心人員保持聯絡,告知委託者一方的進展內情,「如超過二個月以上不聯絡者」,本人得視為成功論,就此結案,往後即不負退費之責任。
委託者不得違反當初(接案時)所談的和合術中和合符咒之使用方法、配合處理方式及使用數次,如在施法過程因委託者「一直未配合或無法配合,甚至中途因委託者一方問題而中斷」,導致施法無法產生效果,委託者不得把無效的責任怪罪於本人,因此委託者不得要求本人負無效退費之責任。
受法者如有第三者介入或另結新歡,委託者得坦誠相告,不得當作不知道而來混淆或隱瞞本人,因為有第三者介入,在施法作為上會有所不同,所以將會影響效果進展。如果因為委託者未依得告訴本人之責任而導致施法效果不彰,此責任不在於本人,委託者不得要求本人負無效退費責任。
施法後受法者態度上開始有了改善,即是施法有效的起點,委託者得必須繼續配合下去,於此當中委託者自己不得在其中搞破壞或中斷配合使用和合符,而導致效果停頓下來或倒退,有以上情形者委託者不得要求全額退費。
本人接受委託者委託開始施法,而委託者有按照本人所交代之方式及方法去執行,如經施法一段時間後的狀況與初始委任時相同,未有一絲改善,此責任在於本人,委託者可要求接案時雙方所簽立履約退費項目內之金額,要求本人退費,本人會負當初接案時雙方簽立契約之內容金額退費給委託者。
委託者委任本人施法之費用依商定期數支付,在支付了開壇費後即進行開壇準備。經施法一段時間後,委託者如果未依商定之其它期數支付費用,本人可隨時停止施法。因停止施法而影響到施法效果不彰之責任不得由本人承擔,本人不需要退還委託者已支付之費用。
委託者委任本人施法,在施法進行當中,若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突然要求停止施法,若未經本人同意停止施法,則本人不負全額退費責任。
開壇施法前委託者必得坦誠告知本殿所需要了解的詳情,並配合已談妥的所有合作方法和處理方式,耐心完全執行這些方法是必要的作為,隨著時間的推移,效果將逐漸顯現,同時受法者對您(指委託者)的態度也會開始轉好。只要您持續配合執行,挽回感情的希望是存在的,我(指蔡老師)絕對不會讓您白白浪費時間。
再次重申,感情的培養需要時間,茅山和合法術也不例外,術法的力量需要時間去發揮效果,並非一蹴而就。有些案子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來處理,但只要委託者按照我所提供的方法完全無誤地配合執行,並且真心希望挽回感情,我會全力以赴,不計時間協助委託者實現心願。